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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新政发布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昨日,新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据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新政亮点:缴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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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就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缴存公积金新政首次将在广州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了在职职工范围。与此前的缴存政策相比,新政要求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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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新政还明确了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法定程序协商决定。
同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有需要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请下一个缴存年度降低比例或缓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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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缴存业务 严重者停止办理资格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新政也规定了惩戒措施。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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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此外,新政也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谁来缴纳的问题。对于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新政亮点:提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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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本次新政的最大变化是,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在其户籍地有房则不影响。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也将自动丧失。
而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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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还贷”可自动扣款不必再奔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每月会自动帮助缴存人从缴存账户直接扣款还贷,省去奔波之苦。
在“按月还贷”模式下,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发生变化,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不过,这项服务目前只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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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取者5年内不受理其提取申请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热点问答
一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答: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需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
3.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5.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6.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二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三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