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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恒生ho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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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的通知,恒生网络并刘曙峰先生、官晓岚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68号)。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61)

2016年11月25日,公司从证监会相关网站知悉:证监会对恒生网络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2016年12月13日,恒生网络收到证监会下发的 [201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恒生网络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恒生网络开发运营的HOMS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提供委托交易、存储、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官晓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109,866,872.67元,并处以329,600,618.01元罚款。

(二)、对刘曙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的重要情况说明

1、恒生网络系恒生电子的控股子公司,恒生网络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实收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恒生电子直接持有恒生网络60%股权,此外,恒生电子还通过宁波高新区云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汉投资",云汉投资系恒生电子员工的创新业务持股投资平台)等间接持有恒生网络约22.86%股权。截至2016年11月30日,恒生网络的净资产为-207万元人民币,2016年1-11月恒生网络合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037万元人民币和-174万元人民币(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根据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恒生网络预计没有足额的资金来应对和维持后续正常的经营,受此事件影响,恒生电子以及员工持股投资平台合计对恒生网络的2亿元股权投资均形成实质损失。

恒生网络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恒生网络以其全部财产对恒生网络的债务承担责任,恒生网络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恒生网络承担责任。恒生网络的股东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恒生网络进行合法、适当的权益处置,依法合理安排与处置客户、员工等相关事项。

2、基于本次针对恒生网络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恒生网络的实际情况,恒生网络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初步测算,截至2016年12月底,预计恒生网络的净资产数值约为-42202 万元人民币,预计恒生网络的净利润约为-42169万元人民币(上述均为预测数,未经审计)。

3、由于恒生电子目前控股恒生网络,恒生电子依照会计准则对恒生网络合并会计报表,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预计将对恒生电子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形成如下影响:

(1)恒生电子合并恒生网络的利润表,预计将减少恒生电子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的金额预计为3.49亿元人民币(恒生电子201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4 亿元人民币)。

(2)恒生电子合并恒生网络的资产负债表,预计将减少恒生电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49亿元人民币(恒生电子2015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32 亿元人民币)。

(3)上述会计处理,恒生电子没有产生现金支出。

(4)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恒生网络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恒生网络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赋予的权利根据实际的情况依法处理涉及的相关行政处罚事宜。

5、恒生电子目前业务经营稳定,公司将吸取各项教训,立足技术为本,以"拥抱监管、稳妥创新"为原则,继续为金融机构提供各项服务。恒生电子将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为基础,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项,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恒生网络以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受到行政处罚对恒生电子构成的各项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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