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融新闻网
您的位置:百色金融新闻网 > 理财保险 > 瞿卫国:水稻产业化联合体的风险控制和互助机制-风险控制

瞿卫国:水稻产业化联合体的风险控制和互助机制-风险控制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最新资讯《瞿卫国:水稻产业化联合体的风险控制和互助机制-风险控制》主要内容是风险控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深度融合形成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在实践中既保留了不同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更体现出了利益“联”结与主体“合”作。,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瞿卫国:水稻产业化联合体的风险控制和互助机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深度融合形成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在实践中既保留了不同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更体现出了利益“联”结与主体“合”作。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经营主体联盟

(一) 产权关系不改变

联合体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 更多地表现为主体之间的联盟。一是产权明晰。各成员财产权属、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地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不会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 激发联合体整体活力。二是运营独立。各成员保持着相对自主独立的经营管理, 能够根据自身实力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力, 及时做出自己的运营决策, 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三是发展共赢。联合体围绕产业链条建设, 明确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分工定位, 实现了融合互动、合作共赢。龙头企业干不好的交给家庭农场做, 比如农业生产环节;家庭农场干了不划算的交给农民合作社做, 比如农业服务环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的交给龙头企业做, 比如新品种研发、精深加工、品牌打造等环节。各主体优势互补, 实现了联合目的与效果。

(二) 利益关系更紧密。

通过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比较松散的交易联结, 逐步向更紧密联结方式转变, 既能“做大蛋糕”, 更会“切好蛋糕”, 让每个成员产生更多的获得感。一是要素增值。与传统的合同契约、订单合作等方式相比, 联合体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渗透整合, 加速了资源要素向更合理、更高效的环节优化配置, 提高了产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二是规模增效。联合体的整体实力明显高于单一主体, 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成员间的交易成本, 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原本散落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利润, 被内化为联合体的整体收益, 实现了将产业增值收益留在农业、留给农民。三是合理分享。在联合体的框架下, 成员间能够探索相互入股、保底分红等紧密联结方式, 保障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同时,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能够更多的享受生产保障、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创新服务, 自我发展和分享增值收益的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联结关系日趋紧密。

(三) 合作关系更稳定。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制度安排, 增强了成员的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 让各成员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 有助于形成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是章程约束。通过成员间共同制定章程, 联合体形成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日常管理制度, 明确了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并建立了相对稳固的成员名录。规范的章程使联合体不再是简单的口头约定, 发展边界清晰可见, 合作关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平等对话。联合体通过理事会、成员大会等方式, 搭建了信息通报、对话协商的渠道, 能够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及时了解联合体运行情况, 并有效参与到联合体的管理决策中, 享有完整的知情权, 以及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参与权。三是凝聚共识。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经过长期合作、多次博弈, 都获得了比“单打独斗”更高的收益, 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稳定因素, 都可能严重影响整体发展, 主体间的凝聚力和依存度进一步提高, 正所谓“合则两利, 分则两伤”。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的动因分析

(一) 联合经营潜在收益是联合体产生的根本诱因

一种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会诱导人们做出新的努力, 产生新的组织形式。农业龙头企业资源整合、创新引领、市场开拓和风险抵抗能力较强, 比较优势集中在农业产业链前后端的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环节。但直接与农民对接成本很高, 面临原料质量参差不齐、收购渠道不稳定等问题;若流转土地自己经营, 存在雇工监督难题, 且易与农户发生纠纷。农民合作社组织动员农户能力强, 集中了农户服务需求, 具有规模化服务优势, 但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创新引领能力不如企业。同时, 面对农户规模小、土地细碎的作业条件, 农民合作社服务效率受到限制, 服务对象也不稳定。农户是种养环节最基本的经营主体, 在邻里间流转土地比较便利, 在精细种养和质量控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农户“只顾低头种地, 不抬头看市场”, 难以突破资金、技术、风险制约。因此, 从构建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来讲, 各方主体按照比较优势承担相应产业环节, 确定权责利关系、签订合同协议, 就能实现互利互惠、合作共赢, 满足各自的利益诉求。如案例所示, 龙头企业获得了稳定可靠的原料渠道, 提高了盈利能力;农民合作社获得了集中连片的服务对象, 扩大了经营收益;家庭农场化解了种养风险, 提高了生产率, 增加了农业收入。联合体构建了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 为供应链、价值链建设创造了条件, 有助于塑造产业链竞争优势。

(二) 政府部门外部推动是联合体产生的直观触发因素

创新动力来源于企业家职能或动机的实现。自发的产业组织创新, 是企业家先发现盈利机会, 然后重新组合生产要素, 建立新的经营组织。但对联合体的产生来说, 虽然客观条件———比较优势互补的潜在收益和具备企业家素质的新型经营主体———已经具备, 却是政府部门外部推动才把成立联合体的潜在动因变成现实行动。经过反复调研论证, 有些政府组织一批企业牵头成立联合体, 对参加联合体的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入的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给予财政贴息;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 每亩奖补200元、连补三年, 对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对于农机合作社新建机库棚300平方米、拥有农机30台 (套) 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联合体成员购置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协调落实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 落实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设施用地政策。同时, 还明确了金融服务、项目扶持、人才支持、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政策, 打消了参与主体的顾虑, 调动了他们参加联合体的积极性。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内在逻辑

(一) 构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机制

一种好的制度框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联合体运营机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比较突出。一是构建了完善的契约体系, 明晰了权责分配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契约安排是经济主体的选择方向。在联合体内, 成员之间签订了合同, 确定了产品和服务买卖关系, 界定了合作行为、分配机制、违约责任等, 稳定了交易关系, 降低了交易频率, 减少了不确定性。二是执行了统一的生产标准, 化解了道德风险难题。联合体在种养环节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 使企业全面了解农户生产, 便于指导监督。联合体成员都是规模经营主体, 主动配合是理性选择。与普通农户相比, 规模经营本身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三是形成了有效的协调机制, 破除了产业联结断点。联合体成员间可以共享资产, 降低了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交易成本。组织协调是联合体的功能之一, 满足了分工深化对协同性的依赖, 协调了分工经济与交易成本的“两难冲突”。交易成本的降低反映到联合体成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的提升上。

(二) 构建了增强互信互利的内生机制

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 合作本身存在“搭便车”等问题, 需要建立互惠行为准则, 达成“集体行动的逻辑”。联合体通过互利+约束的方式, 将个人理性转化成集体理性。一是多重要素联结。资产联结———农户带机加入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机合作社;资金联结———龙头企业为农户垫付资金;技术联结———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推广新技术。还有品牌联结、服务联结、相互入股等。二是互利互惠互助。龙头企业以优惠价供应农资、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产品, 为农户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等。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动配合完成各项协同生产任务, 共同维持联合体的正常运行。三是内部风险控制。规避风险是农户最为头疼且无能为力的问题。除通过标准化管理化解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外, 联合体还通过风险共担化解经营风险。如实行市场价+加价、保底价、二次分成等,产业化联合体还探索了风险互助机制 。四是双向约束机制。对不按标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企业有权拒绝按约定价收购。家庭农场享有经营自主权, 但卖给联合体的产品必须符合要求。这套内生的紧密联结和互信互利机制维持了联合体的凝聚力、向心力。以此, 联合体突破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实现了从零和博弈向正和博弈的跨越。据调研, 部分联合体仅在成立初期出现过“违约”现象 (属于“磨合期”正常现象) , 在随后发展中成员数量、整体规模迅速扩大但极少出现“违约”情形, 不少联合体为控制整体规模不得不限制新的成员加入。

(三) 配置了组织顺利成长的管理要素

组织演进不是自发的, 是在竞争中求得生存的过程。按照格林纳 (Greiner, 1998) 的组织成长五阶段模型, 不同阶段的管理方式、经营战略以及诱发组织演进的危机不同;每一阶段既是前一阶段的结果, 也是后一阶段的原因;通过解决危机, 推动组织成长进入下一阶段。在联合体成立前的机制设计中, 尤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机制和增强互信互利的内生机制, 为联合体组织成长配置了化解前两阶段危机的必备要素。有些地方要求联合体明确主导产业链和品牌运营内容, 对申请加入联合体的经营主体进行筛选认证, 明确由1家龙头企业主导联合体发展等, 满足了联合体第一阶段发展要求。同时, 联合体自身也设计了一整套生产经营制度、分工协作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 满足了第二阶段组织发展要求。这样才有了联合体从启动试点到规模扩张再到普及推广的较为顺利的组织成长和演进过程。目前, 整体上看大部分联合体处于该模型的第二阶段, 少部分处于二、三阶段过渡时期, 能否审时度势引进适应下一阶段的管理要素至关重要。

可见, 联合体已具备相容性集团的特征。奥尔森 (Olson, 1965) 认为, 相容性集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集团成员足够少, 二是存在迫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在联合体内, 风险控制和约束机制可以保持适度的成员数量和经营规模;要素联结、互惠互助创造了合作共赢条件, 形成了迫使个人努力的激励机制。由此, 会诱发一系列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和帕累托改进, 推动联合体不断自我完善。

四、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的经验启示

联合体产生之前, 当地已依次经历了“公司+农户”买单型、“公司+中介+农户”订单型、“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松散联合型的演化过程, 孕育了联合体形成的土壤。因此, 联合经营是实践积累演化的结果, 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意愿, 代表了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方向。

(一) 纵向联合是产业链延伸升级的重要推力, 带动经营主体横向互动和产业链拓展, 推动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

比较优势互补是纵向联合实现的基础。联合体之所以成效显著, 还在于其能形成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的良性互动。BMLY蔬菜产业化联合体在拓展销售网络、打造高端品牌、提高加工档次的同时, 优化家庭农场种植结构, 提高种养环节的效率和质量。ZF中药材产业化联合体在扩大种植规模、延长加工链条的同时, 带领家庭农场发展乡村旅游, 开发农业多重功能价值。这样, 种养环节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 使其由产业链薄弱环节转变成竞争优势的来源, 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升级。以此, 联合体由要素资源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 由降本增效向追求品牌增值转变, 由发挥比较优势向塑造竞争优势转变。这种纵向-横向互动机制, 是联合体内生发展机制的外在表现, 是合作剩余循环累积、不断扩增的源泉。

(二) 机制设计是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必备环节, 将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提高了组织创新成功的概率

机制设计, 即设计一套制度或规则来达成既定目标, 这里指联合体合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有了订单、合同等契约安排, 但没有将互利合作制度化。因此, 就都谈不上机制设计。与之对比, 机制设计在联合体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地方政府在调研中发现不同主体的联合意愿, 与他们反复协商论证、设计制度, 然后套用到不同产业中进行调整。这样设计出的联合体经营机制, 把合作机制、生产投入、劳动操作、技术标准等规则化, 可操作、易执行 (张贴在固定办公场所) 。地方政府还设计了认证管理、创新服务、监督保障等配套制度体系。可见, 重视机制设计是联合体显现成效并可复制推广的重要经验。反观许多昙花一现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大都忽略了机制设计。因此,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优先确立适合本地特色的融合机制, 在实践中试错、总结和优化, 固化为制度规则, 形成制度演化路径。

(三) 完善服务是化解组织创新障碍的重要路径, 推动了现代要素向农业的加速渗透, 营造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环境

联合体实践过程中, 政府部门主动创新服务, 帮助克服资金、技术、人才等对创新发展的限制。试点之初, 宿州市就出台一系列强化服务的政策, 完善了农业科技、农机装备、信息化、质量安全、金融、加工流通、农资、教育培训、土地流转等服务体系。在金融服务方面, 建立家庭农场信用评价体系, 引导推出“劝耕贷”“金担通”保证保险贷款、产业链贷款等, 推出农业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试点和小麦、玉米补充保险, 蔬菜、果树保险等。在生产性服务方面, 公益性服务体系在市、县 (区) 设立服务中心, 实行包片、包户制度, 定期上门服务。与此同时, 联合体主动对接政府服务资源,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这样联合体就内嵌了区域性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 提供了现代要素进入农业的通道和载体。因此,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必须建立服务支持体系, 提供全面、配套、便捷的服务, 降低融合发展成本。

(四) 示范引领是联合体扩大规模和迅速普及的重要原因, 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形成了区域层面上的“羊群效应”

联合体实践过程中的示范引领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联合体内部,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对家庭农场的生产技术示范。尽管家庭农场在种养环节具有比较优势, 但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都会流转土地, 用作技术研发、试验的核心基地, 新技术成熟后向家庭农场示范普及。二是联合体成员对周边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即以直观效果吸引周边农户加入联合体, 带动区域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有一些联合体还通过土地托管、为周边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方式, 提高区域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联合体作为新型经营主体集群, 已发挥出区域整体带动作用。因此, 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 要尤为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大对示范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引导发挥在组织创新、业态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五、联合体继续推进创新发展的挑战与对策

(一) 价格波动风险冲抵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成果, 亟须营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 尤其是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导向作用下, 部分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下跌, 如调研时宿州市玉米价格已下跌至使联合体流转土地种植粮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玉米价格低位徘徊或继续下跌的可能性比较大, 价格下跌也很有可能扩大到小麦和水稻。这将对粮食种植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造成不利影响。据家庭农场反映, 这种价格形势下最多能撑两年, 之后只能降低租金或退租。家庭农场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 这种不可抗拒的外部风险, 会延长投资回收期, 在持续亏损情况下更“弃之不甘, 坚持无益”。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 也是相应领域联合体面临的主要难题。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生力量, 应该帮助他们化解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如在价格支持政策向“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转型过程中, 注意避免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 协同推进农业补贴政策改革, 降低创新发展风险, 必要时支持渡过难关。

(二) 政策期望落差限制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和带动作用, 亟须迎合需求创新政策支持方式

新型经营主体相比普通农户, 对政策需求内容、方式不同, 对政策创新提出新要求。如家庭农场对保险服务需求强烈, 但政策性保险无法获得, 商业性保险供给不足。一些地方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了政策创新, 允许家庭农场的流转土地参保, 但需要转出户签字同意放弃参保。这一过程成本极高, 且保额与期望相差很大、又不反应实际损失, 多数家庭农场就放弃了机会。有些联合体探索了互助保险, 具有政策启示意义。调研中, 联合体都希望政府将对保险机构的支持转向对互助保险业务的支持, 建议由联合体出资、政府配套, 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联合体拥有信息优势, 比保险机构的成本更低、风险更小, 易于被农户接受。此外, 还希望将农机购置补贴转为农机服务补贴。在他们看来,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是推高了农机价格, 而农机专用性强、利用率低、更新快, 通过补贴降低服务价格, 既能提高农机利用率, 也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所以, 应创新政策支持方式, 加强对区域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支持。可以考虑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作为试验区, 将财税支持政策与建立融合发展机制、利益联结机制挂钩, 重点支持经营主体间融合发展的薄弱环节。

(三) 发展能力不足制约了联合体组织创新深入推进, 需要顺应组织演变趋势推动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的协同

联合体普遍反映人才不足、招聘人才难, 其背后凸显的是发展能力的不足。联合体内生发展机制形塑的是内敛型组织创新路径, 分工深化格局不断固化。这对于处于初创期的联合体来说至关重要。但长远来看, 联合体要顺利实现从“初创期”到“盛果期”的转型升级, 需要能力培养与组织创新的协同共进。内敛型组织创新使外部风险越来越集中于龙头企业, 对其抗风险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业链经营能力却得不到培养。最终, 联合体命运取决于龙头企业的兴衰。近年来, 涉农企业经营不善、老板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不能完全排除联合体龙头企业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所以, 应着眼于培养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力和参与能力, 如增强农民合作社的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 支持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成为联合体领头羊;建立联合体人才流动互助机制, 鼓励家庭农场进入产前、产后环节, 提高全产业链经营能力。以此, 将内敛型组织创新优化为开放型组织创新。这也符合格林纳五阶段组织成长模型中所提出的规律性要求。反观以往各地农业经营形式的创新, 往往是开始轰轰烈烈, 然而缺乏可持续性, 不久便销声匿迹, 其重要原因就是忽略了这一点。

(四) “排斥”普通农户缩小了组织创新受益范围, 需要继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扩大示范引领作用

“合作机制会朝着有利于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处境较好农民寻求新的市场机会的方向变革, 但创造一种保护、增进贫苦农民利益的机制却愈发困难” (Clegg, 2006) 。联合体创立初期就具有典型的“精英俘获”特征, “排斥”普通农户。参与联合体的农民合作社多是服务类合作社, 而由普通农户参与的种养环节生产类合作社较少。多数联合体要求农户达到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相当于设置了很高的参与“门槛”。普通农户既达不到参与联合体的“门槛”, 也缺乏通过合作社参与的途径, 就被“排斥”在外。调研中观察到联合体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主要惠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精英农户, 而对普通农户的外溢作用主要是流转土地、务工收入等, 带动他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较弱。未来很长时期, 我国农村将是少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服务专业户与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格局。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 若“排斥”普通农户, 则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精神不符。所以, 对于较为成熟的联合体来说, 要注意与普通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把示范带动效应扩散给普通农户。这是联合体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也是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可以通过培育种养环节生产类农民合作社, 扶持其规范化发展, 为普通农户创造参与联合体的途径。

综上分析, 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组织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创新、联结机制创新理顺了产销衔接关系, 打通了现代要素进入农业的通道, 打造了高效运行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 找到了实现多元经营主体合作共赢的路径。可以认为, 农村不同产业领域、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经营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网状联结, 建立共赢的联合经营机制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

六、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以贯彻落实农业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契机, 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力度, 抓住“联”的机制建设, 搭建“合”的体系框架, 强化“体”的规模实力, 支持联合体引领要素融合、主体融合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成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有效实现形式。

(一) 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践的产物, 最根本的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按市场规律办联合体。是否组建联合体、采取哪种方式组建联合体、发展什么产业、如何分配利益与分担风险等, 都应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状况, 由各主体相互协商自主决定。同时, 政府要着重优化联合体发展的环境, 在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等方面, 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助推联合体健康发展。

(二) 优化治理决策体系。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联盟, 不能像股份公司由大股东拥有绝对话语权, 不能以大欺小, 否则最终会“联而不久”“貌合神离”。要引导联合体成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制定共同章程, 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联合体成员名录, 稳定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成立理事会, 搭建内部平等对话和沟通协商的渠道;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保障各成员的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和知情权。要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 实现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三)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共享利益、分担风险是联合体各成员稳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 建立“成本+微利”的保底收购机制, 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鼓励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 实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联合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多元主体共建风险保障金的内部风险互助机制, 解决局部自然风险问题。特别要注意发挥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适当的利益联结方式, 引导农民发展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 将他们吸纳为联合体的成员, 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四) 强化主体分工协作。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 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面广的市场主体, 发挥各自优势, 促进合作共赢。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 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发展精深加工, 建设物流体系, 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 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 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 示范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 发挥成员积极性。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 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培育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经营管理好、生产效益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强化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扶持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营能力。

(五)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引导各地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水平, 抓紧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以点带面, 树立一批联合体发展的标杆。探索设立融资担保风险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政府基金+联合体基金+银行配比性放贷”的运作模式, 政府和联合体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与银行合作放大, 向联合体及成员发放无担保或者无抵押贷款, 解决联合体发展的融资需求。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经济新闻_金融新闻_财经要闻_理财投资_理财保险_百色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