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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年初每股股价仅为50多元,而到6月23日被证监会处罚前,每股最高超过了300多元。而被处罚曝光之后,股价则连续12个跌停板。一度跌到了70多元,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股票市场被股民称为“妖股”。
陈涛是一名股民,曾购买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后京天利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遭到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这导致该公司股价连续12日跌停。陈涛认为,因为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京天利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钱永耀支付其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14万余元。
8月21日上午,此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由该院院长吴在存主审,并启用了7人合议庭。据悉,京天利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遭遇12个跌停板 股民称遭受损失要求赔偿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原被告均委托律师出庭。
原告称,被告公司历次公告和报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其公告信息的信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被告公司的股票。
原告表示,他于2015年6月3日以每股240多元购买了1300股京天利公司的股票,但是没有想到,第二天股票就开始跌。2015年6月23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复牌公告》,被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消息导致6月23日当天被告公司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6月30日,原告以每股146余元才将1300股股票全部卖出,但是造成了损失14万余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
被告:损失系因遭遇市场异常波动
被告京天利公司表示,原告的损失不是京天利公司造成的,而是因为原告遭遇到市场异常波动。
京天利公司辩称,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遭遇到了异常波动,发生了整体跌幅。“当时沪深两市场有一半股票都跌停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票都跌停了,几乎百分之百的股票都下跌了,怎么能苛求京天利公司不下跌呢?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市场的异常波动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造成的。”京天利公司代理人称,当时有107个股票跌幅达到50%,有的甚至一度达到跌幅80%,当时国务院主导了各个部门救市。
此外,被告表示,《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依法披露的信息均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仅规定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进行虚假陈述才构成该规定项下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证监会认定京天利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认定构成《若干规定》规定的“重大事件”。而按照《证券法》中对“重大事件”的规定,并未包括“关联关系”。
京天利公司还认为,2015年5月18日的全国性媒体大量刊登“京天利惊天骗局”的文章,披露了京天利公司与上海誉好公司的的交易,媒体报道导致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首次公开披露,这与对证券市场发出了足够强烈的警示信号。因此已经给股民警示,5月18日也是首次披露日,而不是6月23日。综上,京天利公司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二钱永耀方也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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