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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利润分配救济权不要太乐观-股东会决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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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小股东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利润分配救济权不要太乐观-股东会决议范本》主要内容是股东会决议范本,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2017年8月28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千呼万唤始出来,并于9月1日实施。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对于但书之前的部分是很好理解的,只要股东未向法庭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书之后的部分,话虽然只有两句,内容确实很丰富,实施起来也很困难。

首先,从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最该法院来讲,杜万华在公司法解释四发布会上的解读,属于司法解释制定者自身的解释,可以理解为“立法”解释。杜万华是这样解释的: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其次,杜万华在答记者问时,又对利润分配救济权做了以下补充: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们《解释》当中已经说的非常清楚,我们整个司法解释基点就是保护股东权。这个股东权当然是全体股东也包括中小股东。我在这里要强调一点,关于利润分配权的问题。在利润分配权的问题上有两条:第一,公司做了决议要分配利润,具体操作层面不落实决议,这时候相关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样的案子要受理,审理以后应该判决相应的公司要落实公司的决议对利润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等规定的很清楚。如果公司本身没有对利润分配做决定,相关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配利润,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这种诉讼要驳回诉讼请求。因为通常下利润分配怎么分配,这是公司自治的范围,法院原则上不介入,这只是一个原则,但是不介入,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介入。

第15条有一个但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这里我要对这个除外条款做一些说明,我认为这是比较重要的,所以做这样的补充。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受损害的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这里第15条所说的滥用股东权利怎么来理解?根据当前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些概括和归纳,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只给这些股东薪酬,别人的不分,实际上是变相分配利润。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该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这是变相给这些股东开小灶,分配利润,其他股东没份。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本来挣了钱了,我把钱挪到其他地方去,导致不分配利润。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可能我们还不能穷尽,但是前三种是比较多的。如果出现上面的情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损害的股东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为什么判它做决议,因为决议做不做是股东自治的范围。并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笔者注:主管机关也不能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刚才受损害的股东的诉讼请求,如果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并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个利润的分配,如果这样我们就能够更好的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使股东的权益都得到平等保护,有了这样平等的氛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就会高涨起来。如果大量的都是中小投资者分配不到钱,他没有投资热情,我们公司的资本就会逐渐枯竭,那还怎么去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搞不了。我只是做这样一点补充。

看完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和杜万华解读和补充,小股东要想分配利润,至少要准备好以下举证材料,才有可能得到一份公司应当做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至于利润分配决议如何分配利润又不是法院判决能解决的事了。举证的材料分析如下:第一、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该项内容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而如果你认为公司已经盈利有可分配的利润,而公司账目显示不盈利,又有必须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去确认公司是否盈利。第二、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这一部分举证最难,一是公司法把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权利规定为董事会的职权,若董事会在制定该方案时,没有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何把董事会不分配利润的责任,归结到部分股东滥用职权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上来,董事会的这项职权是法定的,不是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时,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原则,司法实践中如何破解此难题,目前未见司法判例。二是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此条件的难处在于:一个地区可能只有一个这样的公司,如何评估明显不符?各个公司的规模效益不同,如何评估明显不符?同一个公司处于不同的阶段又如何评估明显不符?第三、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这项举证相对简单,在公司盈利后,还是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就是最明显的利益受损失,投资的目的就是取得回报,该得的回报没有得到,即是损失。

就算是以上内容都举证完毕了,也未必能够分配到应该分配的利润。让我没回过头来再看一下杜万华的补充:如果出现刚才受损害的股东的诉讼请求,如果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并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如果都成立了,你得到的也仅仅是法院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看清楚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至于分配多少又不是属于法院能够管得了的事,举例说明,本来公司可以用来分配的利润有一千万元,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只是分配一百万元,剩余的九百万元不分配,对于这样的利润分配决议,要求分配利润分配的股东能够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还是再一次起诉要求利润分配呢?理论上可行,毕竟法律没有规定该项诉权只可以行使一次。

以上仅仅是对小股东利润分配权这项规定在行使时遇到的难题简单的分析,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小股东想着分配利润是件非常艰难的事情,靠这项规定也很难实现,除非有哪家机构能够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至少要达到百分之多少,才算是合格列润分配方案(决议),这种理想也仅仅是理想而已,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哪家机构有权利制定这样的规定。

要解决利润分配难题,一是还要回到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进行相应的约定,对于利润每年至少分配百分之八十以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外。二是对于股东约定在公司中有一定的任职,这样股东的回报,均可以用任职报酬予以体现,这样的规定不可能写在公司章程中,但是可以写在股东协议中。三是约定股东可以和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让股东得到回报,这样的内容也只能写在股东协议中。四是对于董监高的任职报酬设定和公司盈利相匹配的比例线,营利多时可以多得报酬,否则,就必须少的报酬,这样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在公司章程中,也可以约定在股东协议中。

制定一部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公司章程是基础性、同时也是决定性的工作,那种拿来就用的公司章程范本,还是不用为好。对于公司章程不宜写入的内容,股东协议是必备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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