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劲嘉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世纪运通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4,95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001%,买入方为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瑞信”),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宗交易情况
1、大宗交易卖出方
■
卖出方股权结构图
■
2、大宗交易买入方
■
3、大宗交易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
二、大宗交易目的
根据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出具的告知函,远致瑞信系深圳市国资委下属资本运营平台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本次交易基于劲嘉创投和远致瑞信对相互价值的高度认可,后续双方将以本次股权转让为契机,围绕劲嘉创投在相关产业链横向并购、垂直整合和新业务拓展培育等方面开展长期战略合作。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公司董事乔鲁予、侯旭东、李德华于2007年12月5日承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相关的持股锁定及持股变动申报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公司章程》第28条和第29条、《证券法》第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3.1.6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超过上述3年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乔鲁予、侯旭东、李德华所作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并且本次大宗交易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及转让额度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次交易行为按规定不存在需要事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先生持有劲嘉创投90%的股权,持有世纪运通71.44%的股权,劲嘉创投、世纪运通均为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先生控制的企业,劲嘉创投和世纪运通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劲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63,089,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793%,世纪运通持有公司股份39,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1%,劲嘉创投和世纪运通仍为一致行动人。
3、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承诺:自完成本次大宗交易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大宗交易买入方远致瑞信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劲嘉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