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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从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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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企业资金从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内容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在成立之初业务开展较为艰难,又面临税款的负担,很多企业主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设置内外账。所谓内外账是指,企业开票收入及有票成本费用记入外账,并据此申报纳税,称为假账;企业真实的业务,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记入另一套账,称为真账。,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企业资金从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性

企业在成立之初业务开展较为艰难,又面临税款的负担,很多企业主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设置内外账。所谓内外账是指,企业开票收入及有票成本费用记入外账,并据此申报纳税,称为假账;企业真实的业务,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记入另一套账,称为真账。假账的资金往来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收取或支付,真账的资金往来除假账的部分通过企业主自己的个人账户收支。税务人员一般不会发现企业有两套账,随着税收及资金监管力度的加大,有两套账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检查时往往会检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一般在对企业的其他问题进行检查时基于检查的需要对相关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查询,从而发现企业的内外账问题。

税务机关一但查到企业将收入只列到内账就是少列申报收入,就会认定企业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资金从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性

金融机构有可能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对个人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管,发现可疑线索会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是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资金从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性

税收监管与银行监管可能会实现数共享

税务机关已经注意到企业的内外账问题,基于税务检查的成本与难度考虑,对于内外账的检查力度及范围都较小。但很有可能修订征管法,银行储户信息会向税务机关开发端口或提供数据,如果这样,税务检查的成本与难度会大大降低,对内外账的检查力度会更大。利用内外账实施的简单逃税手段,必将受到严厉打击。

因此建议有内外账的企业及企业主,及早规范企业的账务管理,规范纳税申报。内外账作为避税手段会很快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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