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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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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决议书》主要内容是决议书,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杭州千岛湖浙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淳市管稽罚听字〔2017〕62号),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淳市管(稽)罚听字〔2017〕62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办理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不符合事实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隐瞒了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后,受让方并未将股本金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给出让方,也未向你单位补充注入或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实,致使你单位注册资本长期处于不实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维护公司登记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参照《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基本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25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电话:64812299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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