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从2015年起,“金融互助”式传销成为微传销的主流。这类平台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8月10 日,是我国颁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11 周年。据不完全统计,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21904 件,案值62.38 亿元,罚没金额9.9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251 件,9668 人。可以说,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统线下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近几年来传销组织开始利用智能化手机,通过微信群、手机QQ群、QQ语言聊天室、陌陌、公众号等社交平台进行传销,传销出现了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加具有欺骗性等新特点,我们称之为“微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出台的中国首份微传销报告显示,我国至少一半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从微传销的发展趋势及看,金融性越来越强,“脱媒”特征明显,例如虚拟货币传销和“金融互助”传销就是典型案例,并且在微传销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微传销的三个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用微信、QQ、微博、微视、陌陌等交流软件交友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与此同时, 一些传销组织利用交流软件应用的广泛性和隐蔽性组织传销活动。以微信为例,它覆盖90% 以上的智能手机,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
活跃人数众多,打开频率高,可以即时传送多媒体,GPS 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的用户并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等特点,成为传销的新土壤并被传销组织所利用。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软件进行传销具有成本低、成功率高的特点,持有一部智能手机即可实施犯罪行为。在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上犯罪嫌疑人多使用假身份,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发现。通过微信、QQ、陌陌等发生的“微传销”,使得传销活动手段更加多变,扩张速度不断加快,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进一步增强,传播更跨地域性,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
超出传统传销。
2016 年3 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称: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即“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
首先是缴入门费。微转动力传销,野狼互助,3M 等,虚拟币传销,货物等,都要缴入门费。这些金融互助传销一般没有符合其实际价值的货物。
其次是拉人头。以较为流行的“野狼互助”模式为例微信群内发布的游戏规则显示,团队有6 层,第一层是群主,只有1 个人,第二层为副群主,有两个人。依此类推,到第六层则有32 人。
最后是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仍以“野狼互助”为例,参与该项目的人需一次性投入2000 在第六层排位。该层排满32个位,收入的64000 元给第五层16 分,依此类推。当该群64 个点位全排满,群主可以收入64000 元然后出局。该群随后裂变为两个群,副群主晋升为群主,然后再次开始新的排位。
用“微信营销”、“微商”来增加迷惑性
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志华是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宣传交59800 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 天买奔驰,6 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陈志华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陈志华把这种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从2013 年1 月到2014 年3 月的15 个月内,涉案人员达329 人,涉案金额达461 万元。微信传销的始作俑者陈志华最终被判刑8 年,罚金10 万。
该种传销利用高额提成的骗局,将一些质量低劣,低成本的商品以高价卖出。形式主要是,通过微信、空间等社交软件将传销信息转发出去,以骗取自己朋友圈朋友购买其质量不好的,价格番数倍的产品。这些传销行为通过代理人的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转发出去,例如有人购买成功后,会给予转发者40% 以上提成(其实质成本价格可能只有8%,也就是8 元的东西卖价100 元,给予转发者40 元后,自己赚52 元)。
通过夸大宣传、炫耀致富,传销嫌疑人多扮成“微商大拿”、“成功人士”,向微信好友们推荐发财捷径,往往还故意伪造热销氛围,如发布高额打款截图等信息,诱人上当。但这些伪造截图是通过网上花十几元购买的“微信对话生成器”的软件生成的,通过这一软件,可以制造虚假的转账信息、模仿微商与顾客的对话、自动吸引大量粉丝关注,以及自动在朋友圈或QQ 空间发广告等工具。现实当中, 微信、微商传销带来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被骗者的财产利益,还阻碍了微商的健康良性发展, 有的还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蚀社会信用基础,必须严厉禁止。
打个“旗号”,找个“由头”
应该说,我国立法禁止传销十余年来,社会公众对传销的危害性都有了一定的基本认识。但传销分子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发展出了种种迷惑公众的手段。
一类是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实施网络传销活动。较为典型的如万家购物网传销案和太平洋直销网传销案。前者涉案金额达240 多亿元,涉案人员190 多万人,是我国目前查处的规模最大网络传销案件;后者涉案传销会员680 余万人,会员层级达16 级,涉案金额达38 亿元。
这类传销组织通过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打着“消费=存钱= 返利”、“消费返利”、“零元购物”、“免费获利”、“增值消费”、“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增值”、“循环消费”、“消费多少返多少”等诱人口号的电子商务网站,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网点加盟”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成为了传销的新变种。
另一类则是以创业、投资为由头实施网络传销活动。例如江苏南通“E 玛国际”传销组织以销售“E 玛国际”电子股权为名,采取双轨制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吸收传销资金1.06 亿元。而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传销手段结合时新的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概念,从来自全国20 多个省份近9000 人手中非法集资10 余亿元。
微传销组织以“网赚”、“网络游戏”、“网络加盟”、“网上学习培训”、“网上博彩”、“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 、“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为诱饵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这种传销活动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包括目前流行的PE、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等大金额传销,也包括类似的红包互赠等小额金融投资游戏。
虚拟货币传销
虚拟货币源于2009 年比特币的诞生,随后各种虚拟货币开始大量产生,目前国内的虚拟货币已经达到数百种。2012年后国内开始大量出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例,例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华强币、CB 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世通元、U 币、聚宝、21 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BBT(经媒体多次曝光现已改名为摩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
以“贝塔币”的运作模式来看,参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贝塔云矿机的挖矿收入,100 个金币可兑换人民币;一个是拉人头倍增的收入,拉一个人获得120 个金币。此类传销的操作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上币种大多是非恒量发行、单纯炒币,没有商业应用。(2)都属于网络金融传销,服务器都在境外,查处难度较大。(3)运行周期短。一般3-6 个月,到了返钱高峰期直接关网跑路,换个马甲重来。
我们用百度搜索“虚拟货币传销”已经看到近50 万条相关信息,而且出现的都是破获的一些虚拟货币传销大案要案的相关信息。虚拟货币传销案的特点是案值和参与人员数量极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的传销,同时具有破坏金融秩序的特点。
再譬如另一个影响广泛的U 币传销案。该案牵涉23 个国家22 万注册会员,国内31 个省市区3.6 万名注册会员,涉案金额高达5 亿元,包括2 名马来西亚籍嫌疑人在内的12 名传销组织高层领导成员全部落网。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2014 年以来,境外传销组织泰国优趣集团在境外搭建传销网站,以投资虚拟货币U 币为名在国内发展会员实施传销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在网上公开宣传投资U 币能够获取暴利,诱骗投资者缴纳500 美元至5 万美元等不同金额注册会员,取得一星至五星会员的加入资格,按照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关系,通过设立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奖金形式,激励会员在网下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高额返利。
“金融互助”渐成微传销主流
从2015 年起,“金融互助”式传销成为微传销的主流。这或与2013 年下半年微信支付的上线相关,微信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极大地方便了金融传销中钱币快速流转的需求。特别是自2015 年4 月俄罗斯人谢尔盖·马夫罗季创立的MMM金融互助传销模式传入中国以来,“MMM金融互助社区”及其类似“金融互助”平台大量涌现。
例如“MMM 中国”是以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形式,以互助平台的模式进行操作,也是太阳线模式。MMM 把玩家以资助人和受助人的角色进行配对,资金重组。根据“MMM 金融互助”规则,参与者必须以马夫罗币这种网站内部货币为载体,向其他参与者支付款项,被称为“提供帮助”即买入马夫罗币;由其他参与者处获得款项,则被称为“得到帮助”即卖出马夫罗币。互助参与者每次援助的金额介于60 元至6 万元人民币之间,并获取相应数额的马夫罗币。资助人发起资助后,系统会开始为资助人排队,1-14 天时间,配对完毕,会提示N 个受助人账户,你按要求给受助人打款过去。打款后,你的角色由之前的资助人转变为受助人。同样,系统会把下面排队的人进行配对,会有N 个人给你打款。秒匹配,同时获最高回报30%(按天数1% 计算,时间等越久越多),排队开始算每天投资额的1%的利。除制定交易规则外,MMM 社区还对参与程度和频次作出严格规定,如“匹配成功不按时打款,账号会被冻结;2 个星期不推荐朋友也不参与挂单捐助,系统会删除账号”等。
这类平台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这些平台除了用QQ 群、微信、论坛、贴吧、手机移动端、新闻网站、搜索引擎等常见媒介作为最主要的扩散渠道外,腾讯和百度等众多带“ V”认证标志的网站或公众号也成了重要的传播途径,一些网店大量存在出售“金融互助”平台源码、系统开发的店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金融互助”进行搜索,相关信息达到487 万多项,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关于“金融互助”金融互助平台制作技术的置顶竞价排名广告。
除此之外,国内还出现了许多MMM金融社区异化产品,YBI、WK、韩国CNC 互助金融平台、智拓金互助平台和享赢财富等,因此,实际的金融互助投资平台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参与人数之众超出我们的想象,难以精确估算。
金融互助具有诈骗和金融传销的性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发出警示,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截至目前,已经有上百个这种互助模式的资金盘出现问题,数百亿甚至上千亿元的金钱被不法分子骗走,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同时,这些风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相互串联、相互传染、相互叠加、相互混杂,“金融互助”等微传销风险有可能成为风险混合的新纽带,引发风险的集中爆发,严重的话会引发一定规模的金融危机。
微传销对执法提出新挑战
微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对执法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因此要创新监管方法,建立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监管的“互联网+”。监管部门通过借鉴云计算、大数据等方面的领先行业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数据分析和风险监测系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筛查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同时,要建立微传销预警机制,实现对微传销风险的及时发现和预警。
应该看到,微传销的发生也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别是应该修订或加强《禁止传销条例》的司法解释,将所有微传销的行为纳入到《禁止传销条例》监管中来。
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微传销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微传销案件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微传销案件的工作操作流程。(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导师)
本文刊登在《方圆》杂志2016年8月上期杂志
欲知更多内容,可长按二维码,订阅本期杂志!
微信团队编辑/肖玲燕
设计/刘岩
作者/武长海联系邮箱:
277022660@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