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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处罚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近日再领罚单。
3月14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勤上光电与其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之间发生涉及资金往来的多笔关联交易,但未依法予以披露,并使用虚拟账户对上述交易进行财务处理。瑞华所作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知悉勤上光电2013年度内因为关联方信息披露问题存在被监管部门进行立案稽查、并有负面新闻等情况。瑞华所未勤勉尽责,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未能发现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瑞华所在2014年3月对勤上光电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制作的货币资金明细表、已开户银行与账面记录核对表工作底稿中,完整罗列了勤上光电中信银行定期存款账户、中信银行保证金账户和东莞银行保证金账户等28个银行账户,知晓上述账户在勤上光电账面上的存在。同时,瑞华所在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中,也明确记载要向被审计单位在本期存过款的银行发函,包括零(余额)账户和账户已结清的银行。但瑞华所会计师在实际实施函证程序时,并未针对上述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上述审计执行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查,上述28个银行账户均为虚拟银行账户,用来掩盖勤上光电向勤上集团划转的资金以及相关资金的回转交易,相关虚拟账户涉及往来资金5.14亿余元。
二、对利息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能勤勉尽责
勤上光电前述28个虚拟银行账户中,有13个在瑞华所工作底稿上显示为定期存款账户,借、贷方发生额总计均为1.83亿元,每笔定期存款都没有相对应的利息收入。瑞华所在未对上述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的情况下,又没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审计中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适当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瑞华所制作的财务费用明细表(按月)工作底稿也显示,“利息收入主要核算本期定期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测算详见货币资金、应收利息底稿”,但瑞华所的货币资金应收利息底稿中未见对本期利息收入进行测算的相关记录。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014年4月23日,瑞华所出具瑞华审字[2014]48160015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勤上光电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勤上光电2013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日,出具瑞华核字[2014]48160009号《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称勤上光电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发生额为零。
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涛、孙忠英,被处以警告、分别罚款5万元;勤上光电201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95万元,瑞华所已收取,此次予以没收并处以95万元罚款。
21世纪经济报道整理出瑞华近期主要被罚情况如下:
罚单一:2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有券商收到一份来自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下发的通知,该通知是针对内资排名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公示稿)第二的会计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的处罚事宜。
通知主要内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2017年1月6日起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因此,对于2017年1月6日之前已经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瑞华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瑞华可以继续开展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瑞华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罚单二:1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瑞华在审计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瑞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两位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罚单三:去年12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了来自深圳证监局的“罚单”。深圳证监局对瑞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而作出的首例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事由为,瑞华在将海格物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评估为特别风险且审计发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未对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判断,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的情形。警示函同时要求,瑞华要在收到警示函2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罚单四:去年12月,深圳证监局给瑞华及会计师下了“罚单”。当事人是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合并更名为瑞华)及键桥通讯(002316.SZ),签字会计师是时任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支梓、陈满薇。处罚事由为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虚构合同虚增销售收入、成本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财务舞弊行为。鹏城所负责对键桥通讯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年报审计,该3个会计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因此,深圳证监局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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