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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印发了最新的《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规定,对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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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等民生事项公证费降了
财产继承20万以下,收费比例不超1.2%
相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将企业和群众最关注的基本类和非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对公证机构办理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不超过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民生领域公证事项收费降低
据了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所需人数、时间和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确定。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同时,合理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大幅降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降低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收费;降低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类中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等一些基本公证服务事项,保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部分情况公证费用可以减免
新规定取消了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公证收费项目,公证机构不再收取费用。
同时,进一步规范优惠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免部分费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公证机构收费有了目录清单
此外,新规定要求,建立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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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需要需要什么材料才能办理公证
公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民事制度,公证可以有效避免民事纠纷的产生,公民办理公证时需要向公证处提供一定的材料,以便公证处进行公证,那么公证处需要需要什么材料才能办理公证?下面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公证处需要需要什么材料才能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事项分列如下:
1、出生公证,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公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的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位)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经历公证,办理经历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证等;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二、公证的作用
(一)保护功能。通过公证活动,可以帮助和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
(二)预防功能。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三)保障功能。公证活动能够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沟通、媒介功能。在经济、民事交往中,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立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
三、公证的审查相关规定
公证法第29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1.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公证人员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调查。包括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2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1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3.现场勘验。公证人员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公证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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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公证应找哪个公证处?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四种。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地域管辖的范围,即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它的住所地即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征处管辖。
二、协商管辖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
三、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的公证处之间,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权指定某一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如司法部指定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十二个市公证处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公证。
四、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入对于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视关代行一定范围的公证职能。在通常的情况下,我国的公证职能统一由公证处行使。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和特殊情况下,一般公证机关无法或不具备相应条件,不能按照通常的公证程序办理公证,根据客观需要和国际惯例由公证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出具证明书,并赋予这些证明书与公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特殊管辖可分为:
(一)驻外使,领馆管辖
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有权办理部分公证事务。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保护我国华侨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凡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书,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一般都可以给予办理。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只要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发生在我国;且其内容与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没有抵触的,我国大使馆、领事馆也可以办理。
(二)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下列部门或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1.我国对外贸易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口商品检验所签发的各种鉴定证明书;
2.卫生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书、健康检查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
3.在航行中的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对在船舶上航空器上公民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4;在野外的勘探队、考察队队长以及其他在野外工作的组织的负责人,对他们的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行为出具的证明书;
5.部队的首长、政治机关,对所属军人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6.剥夺自由场所(监狱、劳改队等)的负责人,对处在这种场所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出具的证明书。
(据中新网、法制网、燕赵晚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