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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华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金融扶贫工作,各种类型的金融扶贫创新模式不断出现,如“金融机构+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金融机构+扶贫资金作抵押”等等,这些金融扶贫创新模式在解决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看,政策执行中仍然存在财政支持不足、金融机构商业化机制制约、扶贫成本较高等一些“瓶颈”制约,影响了金融扶贫政策效能的发挥。在此大背景下,民间资金通过“农民资金互助社+公益信托基金”的方式,将公益信托基金贷给社员产生的收益直接给付贫困农户,实现了农村金融与扶贫有效“嫁接”,对民间金融扶贫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值得我们关注。
农民资金互助社嫁接公益信托扶贫
公益信托扶贫是指农民资金互助社将委托人的资金用于社员贷款,所得利息收入扣除互助社运营成本和贷款风险准备后,委托人将这部分利息所得捐助给特别困难的家庭,用于改善生活、资助孩子上学。2013年,吉林四平市辖区内的桑树台镇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承办了公益信托基金业务,对建立社会公益扶贫助困事业长效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情况。2012年10月,桑树台镇5户农民发起设立了桑树台镇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互助社的业务主要有吸收社员股金、对社员贷款、粮食信托、公益信托以及土地流转集约经营等等。截至2014年5月末,合作社拥有社员850户,股本金800万元,贷款余额640万元;外部融入资金300万元;为70户农民的500吨玉米发放粮食信托贷款200万元;流转土地1830亩;公益信托基金36万元。
公益信托基金构成。民发公益信托基金是2013年由北京农信之家咨询中心出资10万元、桑树台镇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出资10万元组成。其中北京农信之家的10万元资金委托桑树台镇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资金管理,委托期限为一年。目前基金总额已由开始的20万元增加到36万元,除资金互助社社员外还有8位社会爱心人士,人均出资1万元加入公益信托基金。
公益信托扶贫流程。一是签订合约。信托基金委托人与资金互助社签订公益信托合约,基金由资金互助社管理,委托资金用于互助社向社员发放审慎性贷款,不得用于互助社投资经营,基金使用全程由专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部账目,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专项使用。公益信托基金定期一年存入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该资金专项向社员放贷所产生的收益用于扶贫助困,而基金本金不动。以10000元为例,借款给农户1年所收回的利息约1440元,用于帮助1户困难家庭,为体现扶贫的长效性,每月给困难家庭发放100元。目前,在全镇12个自然村每村选取1户最困难家庭,每月发放扶贫资金1200元。36万元公益信托基金贷给13户农户,每年利息收入51840元,目前,18个月已累计支付贫困家庭21600元。三是专项管理。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负责建立扶贫档案,确保具体操作流程阳光化。主要帮扶对象:大病导致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贫困的家庭;子女上学家庭。贫困家庭的评定标准:一是村委会推荐;二是互助社实地考察;三是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示贫困家庭情况。
公益信托基金扶贫的风险控制。定期由受托人(互助社)向委托人报告资金使用及受益人受益情况;接受内部和社会及委托人的审计或质询。贷款发放坚持社员和小额的信贷原则,即贷款人员必须是互助社社员,便于掌握其所有信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风险分散可控。
农民资金互助社公益信托扶贫优势明显
农民资金互助社由于自身农村社区金融机构的性质,以及服务对象特定为社区内社员的特性,其使用公益信托基金扶贫与商业金融机构扶贫相比,具有独特鲜明的特点。
信息对称,直接透明。农民资金互助社身处农村社区内,扶贫最大的优势是信息对称,熟悉社区内贫困人员情况,特别是熟悉贫困人员受扶持情况。扶贫有的放矢,真实有效,避免扶贫资金没有用在真正需要的贫困家庭。
扶贫环节少,成本低。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者也是扶贫工作的具体人员,信贷收入直接送到贫困家庭,减少了中间环节,扶贫成本较低,能够使公益信托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基金池稳定,扶贫具有长效性。根据规定,公益信托基金的委托人在一年内中途不得将资金撤回,满一年可将本金撤回。这保证了基金池的稳定,而且随着基金的不断增长,收益相应增加,扶持的贫困家庭将越来越多,扶持资金额度也将不断增加。
定位准确,主动性强。资金互助社扶贫将扶贫对象定位于因病致贫、上学致贫和劳动能力丧失的残疾人,这些人显然不是商业金融机构的扶贫对象。资金互助社对其扶贫,是对国家民政扶贫政策的有益补充。资金互助社扶贫的过程,也是宣传互助社、扩大其资金来源的过程。相较于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社扶贫的主动性强,扶贫效果更好。
成效分析
有效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是公益信托基金的业务创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等方式在农村兴办社会福利等各类事业”,“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发农民资金互助社承办的公益信托基金业务,增强了资金实力,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履行了社会责任,推进了农村公益事业,完全符合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是公益信托基金的业务创新。
实现了金融与扶贫的有效“嫁接”。公益信托扶贫不仅是“利息”扶贫,更是信贷扶贫。一是献爱心,时效长久,委托人满意。基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一次投入,长期有效,委托人满意。调查了解到,资金互助社所在地的3个村的3位村书记在推荐贫困家庭的过程中,了解到公益信托基金扶贫的情况后,认为这是“积德做善事,本金又不损失,村书记更得参与”,3人各投入1万元,支持公益信托扶贫。二是履责任,塑形象,推动资金互助社发展。公益信托基金的投入,虽然金额不多,却扩大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满足了更多社员的资金需求,扩大了信用合作组织的影响,有助于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壮大。三是解危难,得民心,群众满意。公益信托基金的主要帮扶对象都是当地最贫困的家庭,每月100元的帮助对于他们非常重要,按当地价格计算,100元可买大米40斤,基本可解决一家三口的吃饭问题。四是惠民生,保稳定,政府满意。通过发起和呼吁全社会参与公益信托基金,可以使贫困人员能够感受到社会公益事业所带来的温暖。充分体现互助的价值,为政府分担扶贫压力,当地政府非常满意。
公益信托基金扶贫探索出民间金融扶贫的新路径。“公益信托基金+农民资金互助社+贫困家庭”的扶贫模式,完全是民间金融扶贫的创新。这种创新有别于“商业金融+财政贴息”的模式,没有了贫困地区财政投放少的制约,也没有了商业金融经济效益为主的限制,扶贫工作更纯粹、更有效。
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公益信托扶贫的政策建议
制定公益信托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公益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对外合作方式,受托人资格、基金用途投向、风险防控措施等,明确基金募集、使用、退回的流程和相应规定。用制度的形式保证公益信托基金的合法有效,保证扶贫的合法性。
总结公益信托基金扶贫的典型经验,出台政策支持。建议国家财政对开展公益信托基金扶贫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或农民合作社给予政策扶持。财政可提供一定的开办费补助,或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按扶贫的一定比例,补助扶贫资金,以扩大扶贫的覆盖面。
政府部门要在公益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目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方兴未艾,公益扶贫组织也层出不穷。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部门,各地的农资局、供销社等政府部门要协调两者关系,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筛选出经营管理合规、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齐备、内部信用合作规范的资金互助组织,积极向各类公益扶贫机构推介,不断扩大公益扶贫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