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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2001年11月2日入职于单位工作,2018年2月10日被非法解雇,解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00元,后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劳动者于2018年6月15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最初的仲裁申请书上,其分两段计算违法解雇的赔偿金,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为406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赔偿金为121800元。劳动者为什么这样计算,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行,此前的支付标准为单倍计算,劳动合同法实行后,是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由此可见,劳动者申请仲裁前也是下足了功夫的(虽然还是搞错了)。
2、劳动者分段计算好赔偿金后,去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知因何原因,根据劳动者本人的陈述,是仲裁委工作人员受理案件时,告知其2008年1月10日前的经济补偿金不会得到支持,只能请求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赔偿金121800元,叫劳动者主动撤销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40600元。仲裁裁决书下来,裁决驳回了劳动者所有的仲裁请求,单位无须赔偿劳动者一分钱。
3、劳动者非常不服气,因其在公司工作了16.5年,老板一句话,就让其走人,任何补偿都没有,年纪大了也难找到工作,其找到我。我查阅案卷后有三点意见:其一,目前的司法实践,计算赔偿金,赔偿年限不用分段计算了,直接按你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因此,你可以直接请求2001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赔偿金,即16.5年;其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统一了,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计算;其三,你劳动仲裁阶段没有申请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是你自己的失误,一审阶段必须加上去,但法院是否支持你增加诉讼请求存在风险,但律师判断应当是可以,因为你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是赔偿金,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只是在仲裁时漏掉没有申请。
4、经一审法院审查,因双方对于违法解雇的事实均举证不能,法院折中判决,支持了劳动者16.5年的经济补偿金,此前的裁决结果是单位一分钱不用给,一审可谓是惨败,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下来后,单位主动支付了16.5年的经济补偿金95700元给劳动者,劳动者对结果非常的满意,因为仲裁阶段、一审阶段的时候,双方调解单位给50000元,单位都不同意,现在只能乖乖的给95700元,还要多给45700元。
5、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其一,劳动者仲裁的请求不要轻易的撤销,因为你申请仲裁不需要支付受理费,就算仲裁不支持你,对你来说也没有任何损失,你若撤销后,在一审增加请求,法院不一定支持你,可能会告知你先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对你的精力是极大的考验;其二,劳动者相对于律师来讲,还是不够专业,也不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明明可以不分段计算赔偿金,却分段计算赔偿金。另外,在与仲裁委、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中,劳动者也无法说清楚重点,总是说单位是如何的黑、如何的没良心,这些都是没用的。开完庭后,我就主动联系法院说明了我的想法,我说本案我们请求违法解雇的赔偿金,我们自己都清楚很难支持的,但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单位违法解雇的证据,在加上单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我们,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和举证能力,法院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并考虑广东省的司法实践,完全可以折中判决给我们一倍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本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很多这样类似的指导判例,如果法院需要,我们可以提供这些判例,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一审所有请求。(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