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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通讯员吴汉君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小宣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1万元。
出生于2002年4月的小宣在柳州市一所高级技工学校就读。他在与别人交流中无意间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赚钱,于是打起了歪主意,相继办理了10张银行卡。
2018年5月10日,小宣将自己办理的其中6张银行卡卖给韩某(另案处理),尝到了甜头。第二天,他又将剩余的4张银行卡连同朋友韦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张银行卡一起卖给韩某。
5月11日下午,韩某叫小宣帮忙邮寄37张银行卡到广东。小宣当即答应,并将韩某交给的37张银行卡拿回学校。第二天,小宣来到柳州市鱼峰区一家快递代办点,将上述37张银行卡寄递给广东省茂名市的何某(另案处理)。
5月22日,小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电话联系韦某,劝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日18时许,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1月29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小宣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宣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小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小宣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宣对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某成功劝投,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四种情形: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小宣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7张,数量较大,依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小宣对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某成功劝投,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法院综合小宣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