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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特大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宣判!最高获刑14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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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王某健、梁某等16名被告人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公开宣判。安丘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健、梁某、王某、程某甲等1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等4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并处2万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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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卷宗达32册,涉案的16名团伙成员分别来自黑龙江、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浙江六省,受害人220余人,遍布全国,涉案金额高达1630余万元。该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调取骨干力量形成专案小组对证据一一核实、对罪名的认定反复斟酌、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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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健通过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永(另案处理)、滑某新(另案处理),收集他人银行卡,并登记开户人信息,替换部分银行卡对应的到账提醒电话号码SIM卡,分别提供给被告人赵某辉、孙某,被告人赵某辉、孙某再将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彭某奎等电信诈骗分子,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赵某辉、孙某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王某健将替换出的原到账提醒SIM卡装在多个手机内,由其本人或被告人梁某、王某看守,在其接收到进账短信提醒后,被告人王某健根据进账短信提示找出该银行卡信息,电话挂失该银行卡后根据登记的开户人信息,联系开户人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补卡、取现,取出诈骗款后,被告人王某健与被告人梁某、程某甲等人按比例分成。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乙、姚某、余某、黄某芳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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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健、程某甲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线人员利用银行卡系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从事供卡、取现等业务以获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梁某、王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健系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以共同帮助王某健查看手机、接收手机短信息、通知王某健挂失银行卡、取款等方式参与诈骗,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乙、姚某、余某、黄某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提交给上线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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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安丘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丘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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