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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2015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身份,多次以工程投资、工伤事故处理等事由诈骗作案,骗得他人现金、香烟、白酒等物,数额特别巨大。2015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冒用其弟身份办理银行借记卡1张,后该卡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被告人周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所得款项。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张家港检察发布
文字|章秋亚
编辑|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