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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有遇到过上边的情景吗?
一定不要相信
这已经触犯了法律条文
时间:2018年12月13日上午 晴
地点:新野县中等职业学校
观众:新野县中等职业学校、新野县第二高级中学共3000余名学生全程旁听庭审
事件:对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少年审判庭公开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审现场
现场学生观众
被告人汤某、丁某
被告人丁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今年25岁的丁某,因朋友介绍说代办信用卡一张可拿200元报酬,利益驱使下,2018年5月21日,丁某组织丁丰某(另案处理)持叶某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新野支行骗领银行卡1张。至今年7月5日,丁某多次组织他人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5张。2018年7月6日,汤某在丁某组织下,持他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新野支行骗领银行卡1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汤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汤某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年纪尚轻,为了帮助其认清犯罪行为的危害,审判长现场对其作出法庭教育。
被告人丁某、汤某认罪陈述并以自身经历告诫现场的学生观众。
被告人丁某陈述:“我认罪伏法,以后一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痛改前非,希望法院能对我宽大处理。在场的学生们不要像我这样走上犯罪的道路,一定要遵守法律。”
被告人汤某陈述:“我现在很后悔,同学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要像我这样,不懂法律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经庭审程序,审判长对被告人丁某、汤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汤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场普法】
庭审结束后,担任此次庭审的书记员结合审理情况,从“立业要勤、从业要正、守业要稳”三个方面为学生们上了一场有意义的普法讲座,并为旁听的学生们送去了普法读本。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