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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我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06/05(38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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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办理我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06/05(38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内容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案情回顾2018年底至201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及账号密码、U盾及账户密码、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办理我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06/05(385)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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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生活中,是否经常收到涉及信用卡方面的短信和电话,其中除了正常的银行短信通知之外,其他很多可能涉及以信用卡作为工具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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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办理我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06/05(385)

2018年底至201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及账号密码、U盾及账户密码、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后卖给其上线牟利。2019年4月26日,公安民警抓获张某某,并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尚未出售的银行卡数张。

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后,承办人及时认真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牟利,收买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某某明知其行为的不法性,仍与境外人员共谋,其行为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严重危害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社会危险性大,遂对张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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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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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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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5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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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编|李 俊

审 核|张金桥

办理我院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06/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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