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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事港币、人民币兑换等经营活动,黄某某伙同他人办理了工行、农行、建行的银行卡共计67张,黄某某向部分持卡人支付报酬,持卡人将办好的银行卡、网银U盾等资料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银行卡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等人。
经依法审查后,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黄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7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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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