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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记者曾俊荣、黄铭涛 通讯员罗文君)7月24日上午,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首宗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来与何某红因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始末】
夫妻大闹法庭,庭审被迫中断
何某来与何某红是两夫妻,2016年11月18日下午,两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旁听一宗涉其亲属的民事纠纷案件。从越秀区法院提供的当日开庭视频中看到,当时法庭现场正准备开庭,何某红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闯入审判区域,在审判长责令其退出审判区域对其进行训诫的过程中,何某红对审判长进行了辱骂,于是审判长命令值庭法警将何某红带出法庭。这时,旁听席的何某来起身阻挠法警,并不停推搡法警,两次挥拳向法警面部打去,导致该法警上唇、手臂、手背多处挫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为旁听人员的何某来侄子也起身参与了阻挠。何某红则再次冲入审判区域,抱起一袋资料向审判人员方向扔去,并将桌上的麦克风狠狠的向地上扔砸,场面十分混乱,审判活动被迫中断。在其他法警闻讯赶到法庭维持秩序期间,何某来和何某红仍然对审判人员不停进行辱骂。
因两人的行为十分恶劣,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即对何某来作出司法拘留,并对何某红予以训诫。同年12月,何某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经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红则予以取保候审。
【庭审回顾】
后悔流泪认罪,恳请法官轻判
因涉及地域回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天河区法院进行审理。7月6日法庭开庭时,夫妻俩没有了当日的嚣张气焰,一直低垂着头,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的询问也语气平缓。对于起诉的罪名和事实,两被告人都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庭审过程中,何某来除了回答询问,几乎一直保持沉默。何某红则几度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我错了,我知道错了”,何某红不停重复这句话,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悔意。在最后陈述阶段,深感罪责难逃的何某红哽咽着向法庭请求,由于其家里还有7岁和5岁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在裁判时予以考量,给予其一个认错改正的机会。
审理时,还发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当公诉人询问何某红为什么要辱骂法官时,她回答觉得法官裁判不公。公诉人再追问案件都还没开庭审理怎么裁判不公,何某红表示她当时以为法庭已经作出判决了。
【法院判决】
夫妻皆构成犯罪获刑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是诉讼参与人通过陈述主张、举证证明和辩论,理性解决纷争的场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保障。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依法应予惩处。
两被告人在参与旁听庭审过程中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听审判长制止,何某来殴打值庭法警致其受轻微伤,何某红辱骂审判人员并向审判人员投砸物品,其二人行为均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何某红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来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何某来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红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听到判决结果,何某来神情沮丧,表示服判不上诉,何某红则悔不当初,痛哭不止。
【法官说法】
四种情形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晓文法官表示,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设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四种情形,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三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四是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殴打、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毁坏法庭设施等,情节严重,因此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方面,由于两人认罪态度良好,何某红具有自首情节,并鉴于在本案中的作用较何某来略小,何某来与何某红是夫妻关系、有家庭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因此合议庭综合考虑后,分别对两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的刑罚,并依法对何某红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一致的法律原则。
【案件延伸】
梁晓文法官介绍,据了解,2016年以来广东省审理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有5件,本案是广州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情节较轻的,一般多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为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原因,梁晓文法官分析认为,主要是行为人普遍缺乏对法律敬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或者行为处事目无法律,习惯肆意宣泄情绪、通过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甚至有人企图通过扰乱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压来实现其诉讼目的。
【知多D】
法庭上不能实施的行为
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要服从法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接听电话;
(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经法庭允许除外)
(三)发言或提问,应当经法官许可。
(四)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下列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