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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就商业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管理办法。
近期,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掀起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以及P2P等机构的高度关注。不过,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正式收到监管下发该征求意见稿。
一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2017年监管曾发过《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过之后尚无下文。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只要是网贷业务,将来规则都需要统一。以前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基础工作与监管制度不健全,需要弥补制度短板,制定统一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公平竞争。此外,他表示,这只是开始,以后随着业务深入还会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
根据此前市场流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此外,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应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本行联合贷款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商业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不过,上述接近监管人士未向第一财经记者确认上述具体监管要求的真实性,不过他指出,核心问题不是只给指标和要求的问题,而是要加强贷款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他还称,目前联合贷款对于“认识你的客户”(KYC),很难做到满足基本监管要求。
目前,在市场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不少都涉及联合贷款。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2017年年底,现金贷行业迎来监管整治风暴,彼时,银监会非银部下发“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非银函[2017]69号)的文件,要求地方银监局对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其中监管明确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和其他产品。
而对于银行,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较为普遍,一位城商行人士对记者称,一些中小银行与财富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分期消费公司等第三方合作,贷款资金来自这些第三方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和银行成立的资金池,双方相互导流。
具体而言,若客户向银行申请信用贷,银行只做通道,资金来自第三方公司,银行收取20%~40%的利息作为通道费。
去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141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所有规则出台的核心都是围绕银保监会的监管目标,提高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做好消费者保护,以此带动行业稳定发展与打击金融犯罪,表面看是指标监管,背后都有规定出台的道理。这只是个开始,以后随着业务深入还会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
由于互联网贷款方便快捷,又是技术发展趋势所在,互联网贷款浪潮“挡是挡不住的”。上述接近监管人士指出,随着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如何顺应潮流,在技术发展的同时补足监管,让机构在网络平台上运作同传统业务一样,保持业务稳定和实现各项监管引导目标是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则的初衷。
相比而言,“互联网机构和非持牌网贷机构合规意识相对偏弱,合规文化有待形成,”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银保监会对持牌机构提出监管要求,通过持牌机构带动合作方可以让市场更加规范,“这是有效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