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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把抵押借款的车开回且不还款构成什么犯罪?-抵押质押》主要内容是抵押质押,问:朋友张某某把自己的卡车质押给靖某,并向靖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次日,张某某到靖某家串门,趁无人注意之机从抽屉内窃回车钥匙并偷偷将车开回。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多种理由拒不还债。张某某发现这是一条生财之道,给车多配了一把钥匙,多次抵押借款给他人并偷偷开回不还债。,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问:朋友张某某把自己的卡车质押给靖某,并向靖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次日,张某某到靖某家串门,趁无人注意之机从抽屉内窃回车钥匙并偷偷将车开回。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多种理由拒不还债。张某某发现这是一条生财之道,给车多配了一把钥匙,多次抵押借款给他人并偷偷开回不还债。请问他是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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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盗窃和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亦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而诈骗罪则表现为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基于错误意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要素在于取得财物行为的秘密性,即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获取财物时的行为相对于财物占有人而言是秘密的;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在于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占有人自愿处分财物,且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的处分行为是导致其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必须“直接”产生于处分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经过合法质押行为取得被告人轿车之质押权,后其质押权因被告人秘密窃取行为致使其脱离占有质押物而丧失,进而造成财产损失,该损失并非基于其错误意识而自行处分财产所致,而在于被告人的秘密窃取质押物之行为。因而,宜考虑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