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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银保监会公开消息,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莒县农商银行”),因“未按规定进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致使农商银行及牛学强、商庆收2位高管,被日照银保监分局罚款45万元。
而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莒县农商银行前十大股东中,排名第一的大股东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的大股东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第五的大股东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成为俗称的“老赖”。
此外,莒县农商银行超50%本行股权质押给“本行内部人”,也引起外界的注意。
辛崇文,莒县农商银行原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部门经理,银行内部人。同时,辛崇文还有一重身份,是莒县农商银行本行股权质押的“质权人”。
公开资料显示,莒县农商银行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浩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1位法人股东,和李强、李国栋等4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莒县农商银行股份质押给辛崇文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银行股东质押所持银行股份、股权的条款,即银行股东质押所持银行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障碍,但银行股权质押也非无章可循。
2004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2013年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物提供授信。”
所以,商业银行一直将“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物提供授信”,视为银行股权质押的“禁止性”政策。
莒县农商银行法人股东及部分自然人股东,倒是没有将所持本行股权直接质押给莒县农商银行,甚至没有质押给莒县农商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却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质押给了时任莒县农商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部门经理辛崇文个人,由公开有效信息核算,辛崇文个人在手被质押莒县农商银行股份,高达莒县农商银行股份总额的54.10%。
采访中,记者关注到莒县农商银行前十大股东中,排名第一的大股东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的大股东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第五的大股东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均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
另有消息显示,莒县农商银行股东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所持莒县农商银行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同时,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所持莒县农商银行全部股权,于2017年3月23日曾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拍卖。
那么,莒县农商银行内部人辛崇文,个人作为本行股权质押的主要质权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多位莒县农商银行主要股东、股东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否会将风险传染给莒县农商银行,进而影响莒县农商银行的股权稳定、持续经营?
在莒县农商银行,记者接触到的王副行长、吕副行长,均没有就记者的疑问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