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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存款继承权有争议应经法院判处
四川省中江县的周某在其舅妈去世后,持遗嘱去银行取款遭拒,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银行拒绝取款的做法。
周某诉称,舅妈唐某在被告处有30万元存款。唐某生前通过他人代书遗嘱一份,将自己遗产的70%给原告,该份遗嘱有两个在场人签字,并由某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16年11月17日,唐某的存款单丢失,原告代为办理了挂失手续。同年12月21日晚上,唐某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认为,按照遗嘱,原告享有该笔存款中21万元的所有权,但被告却以手续不齐为由不予支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万元存款。
被告江油支行认为,被告作为普通金融机构,无法也无权判断原告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因《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的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原告主张该遗嘱经见证已具法律效力,于法无据,原告缺乏效力较高的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告辩称,唐某死后,有除原告以外的人到被告处问过该笔存款的支取情况,称“此款有争议,不能支取”,且根据遗嘱内容,可推知存款人唐某除了原告周某外,还有其他继承人,该项存款可能涉及继承权纠纷。因此被告为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不为原告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某大院其租住房内,由李某、蒋某在场见证,唐某口述,李某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唐某签名并捺印,李某、蒋某及在场其他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系唐某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所处分财产系其合法所有的存款及日用品,该遗嘱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周某系唐某的遗产继承人之一;遗嘱中,还为其他继承人设立了继承权,但该部分继承人有哪些现不明确。唐某遗产总额也不明确,无法界定周某所享有的70%的具体金额。在本案开庭之前,江油市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又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诉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同时查明,2015年,唐某与其丈夫陈某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的房屋拆迁,因陈某已于数年前去世,拆迁安置补偿金90万元由唐某一人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系唐某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之一,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笔储蓄存款中的21万元的继承具有排他性。原告周某在向被告江油支行主张支取唐某的遗产时,应当提供效力较高的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和有权处理遗产的继承人证明文件。现该项存款涉继承权纠纷,应待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申请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