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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广东张三先生(化名,以下简称“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被征用建造商住楼。
1997年,张先生同意房屋拆迁。
2000年,张先生入住回迁楼房,然而办理房产证的事却一直无人过问。
2010年,张先生开始向政府部门诉求来解决问题,这时才发现由于开发商的债务问题,回迁房被法院查封。
2015年,回迁房被解封后,张先生又发现回迁房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抵押给银行……
作为全世界拥有最深“房子情结”的中国老百姓,谁心里不渴望有一个安稳的家?
然而,家住广东的张先生却万万没想到:都20年过去了,自家的回迁房却总是状况百出,就连最起码的房产证都没有着落;当初高高兴兴领钥匙的“乔迁之喜”,俨然成了一家人的心结……
据悉,在张先生所属回迁小区,还有另外27户回迁户遇到了和张先生完全相同的“先抵押、后入住、办不了证” 的“糟心事儿”,其中22户还遭遇“一房两卖”的“憋屈事儿”,被“坑”得更厉害。因为回迁房的产权不明确,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一连串的麻烦,比如小孩子无法就近上学、出国旅游无法成行、水电表无法正常安装,甚至回迁房屡次被“查封”、被另一买主要求“腾退”等。
上周,随着人民日报的追访报道,这宗因拆迁改造项目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背后鲜为人知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开发商吴某为给自己儿子的公司借款,先是“大方”地拿28套回迁房作为担保抵押给了银行,随后又“一房两卖”假按揭,继续套取银行资金。正是因为他接二连三地违规操作,28户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目前广州市委、市政府,多级人民法院等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行政、司法双管齐下力争尽快解决问题,28户终于盼到了领回房产证的“曙光”。
回迁户应当得到哪些利益保障?
拆迁改造是政府主导的一件好事,改善生活环境,改进城市面貌,根本目的是让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应加强对拆迁改造的全程监管,切实保护好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关于补偿协议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在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有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2、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