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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期延至2019年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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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期延至2019年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内容是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为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3月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为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3月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和自然资源部报告。

《暂行办法》在2016年6月由原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此后,该《暂行办法》有效期又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据悉,《暂行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土地管理的相关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创新性特点。《暂行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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