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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说清算——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可比虚开发票靠谱多了!-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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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说清算——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可比虚开发票靠谱多了!

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作为财务人员都知道要在账上做坏账损失的处理,但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伴着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小队员们对此都有疑问,别着急,本期和小队长一起来学习。

看点一:什么是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①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看点二:坏账损失能否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看点三:允许扣除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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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看点四: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如何处理

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就该笔应收账款的实际坏账损失,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 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 收入“

【政策依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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