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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了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定期储蓄变保险案”极具典型意义。
2011年7月,刘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支行办理50万元五年定期储蓄。咨询过程中,该支行营业员说: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业务,在保全年利率5.5%的基础上,每年的利息27500元计入本金后再翻利息。而且,如因国家政策上的原因利率下调,该保险也保全5.5%的利率不下调。刘某听到此说法后,便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
因该险种可以提前办理银行卡转账登记,2016年6月刘某到保险公司进行核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该保险连本带息共计569289.16元,其中包含50万元的本金和69289.16元的分红,没有利息。这与2011年7月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员的说法完全不同。刘某认为邮政银行的业务人员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到河北省定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分行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返还其利息137500元,并三倍赔偿。
接诉后,定州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就此事展开调查,经了解,该案中关于保全利息的部分只是口头承诺,书面合同中只注明了分红,邮政储蓄银行定州支行也拒不承认其口头承诺。因事情发生在五年前,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决定先尝试利用常理推断的方法来说服邮储支行。根据常理,刘某到邮储支行去办理存款业务,而不是保险业务,50万元本金银行存款五年到期利息是137500元,而保险分红不到7万元,若非受到了利益的诱惑,是不会将存款变为保险的。由此可以推断,邮储支行营业员虚假讲解的可能性极大。对此,邮储支行难以解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邮储支行将50万元本金及137500元利息全部归还刘某,刘某对此表示满意。
据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邮储银行的行为属于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