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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一般情况下你可能感觉不到对于坏账准备会计处理的差异,但是它背后的逻辑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简单说来有以下2个点变化和1个几乎没有变化:
1、现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变了。新准则的方法叫“预期信用损失法”,不是根据已发生的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而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
举个例子说:
如果A企业和B客户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B客户,合同签订当天转移了商品的控制权,约定B客户可以在2个月以内全额付款。如果客户B2个月后仍未付款,逾期一个月就认为构成违约。
如果B客户在取得商品1个月后就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了,按照老准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只要客户还没有违约,A企业就可以不确认减值准备。但是在新准则下,在资产负债表日获知B客户进入破产程序时,A企业就可以确认减值准备。
2、账务处理时有所变化。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变为“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计算得到的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坏账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在确认减值损失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计算得到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坏账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差额确认减值利得,做相关会计反分录。
确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批准核销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减值损失的计量几乎与以前没有变化。
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账款给予了简化处理的方法,可以简易地计算预期应用损失。
在不违反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如,若未逾期为 1%;若逾期不到 30 日为 2%;若逾期天数为 30~90(不含)日,为 3%;若逾期天数为 90~180(不含)日,为20%等),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以上这些是我对准则学习的心得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