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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控制预算和保险责任互补的考虑,给出的保障方案中经常会涉及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公司,于是便经常被问到如果这家公司破产了怎么办?以前呢都是在网上找一篇关于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文章甩过去,但久了觉得这样也不太好,客户是奔我来的,老拿别人的文章应付感觉不太负责任,所以自己重新整理一篇,以后再甩着心里也踏实了。
首先,保险公司是否允许倒闭呢?答案是,允许的。根据保险法第90条的描述,保险公司可以主动申请破产,保监会也可以依法让保险公司被动破产。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90条
但,破产的可能性,到底大不大呢?依目前的法律及管理办法看,可以说,“几乎”为0。
目前国家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维护,主要有十种并行的手段,分别阐述下:
1、注册资本金要求——“势利眼”
根据保险法第69条,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亿元。个别形式的保险公司可能比2亿的要求还要高。管你什么妖魔鬼怪,管你什么皇室宗亲,不拿出至少2亿在这放着,想开保险公司,免谈。
为写此文,特意梳理了国内我能找的到的65家寿险公司的注册数据,其中注册资本金最低的为中法人寿,为保底的2亿人民币,最高的为中国平安人寿,为338亿。中间几十亿,上百亿的并不少见。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感兴趣的可以在公众号直接回复关键字“注册资本金”,查看65家寿险公司具体数据,相信一定会颠覆你对“大小公司”的观念。(公众号:划险为夷)
值得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也就是说,不管是2亿还是200亿,这些钱必须真金白银的转进指定账户,而不可能存在虚值。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69条
2、主体条件严苛——“英雄要问出身”
那是不是能拿的出2亿以上的投资人、股东就都可以开设保险公司了呢?当然不是!保险法第68条,对股东除了资金能力外,做了多条其他的限制,而其中第一条限制就是必须要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信誉,必须良好。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第68条
3、保证金制度——想玩吗?先交“押金”
保险法第97条规定,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存放注册资本总额20%的一笔资金,并且这笔钱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偿还债务,其他方面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97条
这是什么概念呢?假如幸福人寿,不知道有多少人听说过,应该能算个冷门公司了,其注册资本金为101亿,所以,它必须有不下20亿的资金,什么都不能干,就只能死死的放在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里,作为一笔可能永远都用不到的债务赔偿金。这在其他领域的公司,一定是难以想象的,可在保险业,这种谨慎是基本操作。
4、责任准备金制度——“再穷不能穷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制定的办法,提取责任准备金,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那何为责任准备金呢?干什么用的?保险法98条的释义给出解释: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98条释义与适用(节选)
也就是说,很多人担心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差,将来真出险了可能会赔不起,但实际上,为了确保行业稳定,国家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提前将理赔款做出一定的准备,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可以近似的理解为“上打租”。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第98条
5、公积金制度——“强制小金库”
保险法第99条,简明、扼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在第99条的释义中,解释道:
对于提取公积金,公司法作了如下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该保险公司的信誉。
《保险法》第99条释义与适用(节选)
简单的说,老百姓口中的“过河钱”。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保险法》第99条
6、偿付能力监管——“别突破我底线”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永远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法第101条,还给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偿付能力”的概念。一旦低于某标准,就要立即采取行动。不过鉴于上面的各项手段,我相信,即便是真触及了这个最低底线,也未必就会影响理赔,因为国家设定的这个最低标准,一定是在一个相对来讲仍然安全的区间,离风险标准还差的远呢。
那么,所谓的采取行动,都包括哪些行动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通俗的说,
没钱了?回家要钱去!
没钱了?那从领导工资里省!
没钱了?停止宣传!
没钱了?停止下注!
没钱了?变卖家当!
没钱了?不许再乱买东西!
没钱了?换负责人!
没钱了?我来接手!
没钱了?看看有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
总之,有一个原则不会变,不能没钱!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保险法》第101条
7、再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跟老百姓一样,保险公司也有它承担不起的风险,也需要将风险转嫁出去,这就是“再保险”,保险法同样有所提及。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法》第103、104、105条
请别问我“如果再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这就相当于你先问了我“如果我中了一个礼拜的双色球怎么花?”,然后又问我“如果我中了一年的双色球怎么花”?我的回答是,咱还是先把注意力放在怎么去挣买双色球的钱上吧。。。有操心保险公司风险的功夫,不如多操心操心自己的风险。
8、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不许乱花钱”
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去向,保险公司同样有严苛的把控和限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106条
而且不光如此,即便是在上述符合条件的领域投资,依然还有具体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上述内容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7-11条。
9、经营监管严格——“想倒闭?先问问我”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公司不是你想倒,想倒就能倒!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89条
10、保险保障基金——“扶乾坤于即倒”
说了这么多,那如果真万万一,出了问题,资金出了状况,有办法补救吗?当然,主角登场——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100条中,提及保险保障基金,主要用途是保险公司真正破产后用于对投保人和接手保险公司的救济,但实际上,保险保障基金已多次启用于另一用途,接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并不是非等保险公司的财务出现巨大困境才出手,如果认为该公司的运营不合规、负责人不合法等行为,同样会出手干预,比如当下被接管的安邦集团。保险保障基金直接出手608亿,强制从其他股东手中接管了安邦,进行整顿,并将在整顿结束后,寻找更信任的新股东接手,从而将保险保障基金再安全撤出。从过往的新华人寿、中法人寿、安邦人寿等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保险行业的一个态度——让保险公司破产,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法》第100条
以上十大措施,就是目前为止国家针对保险公司安全运营,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或许还不止于此。可见,保险公司能否破产,并不是某一条法律法规单调的约束,而是它有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从成立,到运营,到危机出现,层层把关。相比华为的“极限生存法则”,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然,这一切,都是基于现实的推论,而不是定论。我个人是不相信保险公司会破产的,但我没资格让每一个人都相信。原因很简单,国家都没承诺,我有什么资格承诺。所以,我能做的,就是把这些我知道的,我判断它不会倒闭的依据,给各位罗列出来,由各位,自行判断。
那如果,真的真的就倒闭了,我的保单会怎么办?可以参考这一篇:保险公司倒闭,我的保单到底怎么处理? (头条的文章链接功能维护,给不了链接,想看的可以踩头像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