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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老人拿养老钱买基金亏了两万多,把银行告了,法院这样判……-银行基金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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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郑州老人拿养老钱买基金亏了两万多,把银行告了,法院这样判……-银行基金》主要内容是银行基金,网络图河南商报记者孙科如今,不少老人退休后,有时间、有闲钱,于是就想拿钱再生钱。日前,郑州一位77岁老人张大爷就出现了这事,他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院。,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郑州老人拿养老钱买基金亏了两万多,把银行告了,法院这样判……

网络图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如今,不少老人退休后,有时间、有闲钱,于是就想拿钱再生钱,为养老多做保障,购买了投资类产品,期望得到高回报。可有时候,天不遂人愿,到期却发现收益不但不如存款,有的还亏损了。

日前,郑州一位77岁老人张大爷就出现了这事,他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院。

那么,老年人去购买投资类产品时,需要注意什么?怎样做才合适?来听听法官们的提醒。

【事件】

去买基金,几个月时间亏了两万多

张大爷家住郑州东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就在小区附近,为了办业务方便,几年前,他就在那里开了户,也就是从那时起,他认识了在该支行做理财经理的王希(化名)。

张大爷的儿子张晓(化名)说,之前,自己的父亲就在这个支行买了几款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一直比较稳健,可到了2015年4月份,情况有所不同了,“2015年4—8月份期间,她(王希)给我父亲认购了三只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老爷子当年都74岁了,卡里的钱都是省吃俭用的养老钱,他不会开电脑、上网,连短信都不会打开,网上操作显然不是本人所为。我们知道时,已经亏损了不少……”

张晓说,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完成客户风险能力承受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字确认后留存。王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向老人索要客户密码、进入老人帐号擅自操作账户基金,给老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2016年4月份,老人和家属把该支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招商银行和三基金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4万元。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张晓的说法,王希显然不那么认同。王希说,2013年,张大爷在他们银行开了户,之后购买过理财产品,从2014年9月开始,买了一些基金类产品,由于之前的基金盈利还不错,老人之后就问她还有什么产品推荐,“我们结合他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年的投资经验和他对收益的一些需求,这时才开始给他一些更深入的建议,也把风险等情况做了告知。”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2015年4—8月份购买的这三只基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作为被告的支行在法庭答辩时称,原告诉称三只基金目前均未赎回,是否有损失在没有赎回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原告诉称的三只基金,被告作为代销机构,不应当直接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作为代销机构,在代销诉争基金时做到了合理销售,进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事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在银行做了《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并签字确认,其行为已表明清楚存在的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处分其财产,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在认购过程中,发送至手机的短信内容也是本人提供的,因此,相应资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也未举证证明王希在销售涉案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张大爷和家人已提起上诉。

【案例】

有人买基金亏钱,却索赔成功,咋做到的

其实,老人购买基金后亏钱,状告银行的事情并不少见,各地的也有相关案例。

家住江苏无锡的六旬老人刘华 (化名)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一年里亏损了2万元,遂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财本金损失2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2万元。

与张大爷的一审判决类似,法院认为,在刘华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以书面的形式提示了投资产品风险,而刘华不能证明银行未对客户做过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视为是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责任属自己。

不过,也有买基金亏钱,向银行索赔成功的事情。长沙的李先生,购买了29万元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7个月亏损了7万余元。李先生说,他买的基金是工作人员直接在网上进行购买操作的,银行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李先生主动了解和购买产品,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李先生,对他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处银行赔偿李先生的本金损失7万余元。

【提醒】

法官: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许多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都是奔着“高利息”“高回报”去的,然而“现实很丰满,理想很骨感。”投资类产品不同于存款,不论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风险,特别是一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伴随的风险很大。

投资类产品的“说明书”中通常会清楚标明:本产品为“非保本”、“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最不利情况,投资者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等事项。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老年人在购买投资类产品时,不要因销售人员对高收益的诱惑而忽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同时,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要量力而行,冷静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能为了获取高利将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全部纳入投资理财中,以免给自身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河南商报编辑 张曙辉 张雅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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