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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留学博士因贷款诈骗入狱 服完刑后申诉无罪-留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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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留学瑞士光电博士因贷款诈骗入狱 服完刑后申诉无罪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顶着留学博士生光环,回国后选择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深圳市创业,却因一笔300万元的银行贷款而锒铛入狱。

如今,56岁的金凌,在出狱后仍坚称自己无罪,并于近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深圳一留学博士因贷款诈骗入狱 服完刑后申诉无罪

瑞士留学后回国创业

说起金凌这十多年的曲折经历,不禁令人唏嘘。

1994年,金凌从瑞士留学回国,作为一名光电子学博士,带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颁发的数码相机4项核心技术专利,在深圳人才引进优厚的待遇吸引下,选择在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的深圳扎根、创业。

1997年,金凌成立了深圳市凌达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凌达公司”),进行数码相机等光电子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001年起,凌达公司研发的LINDA系列视讯多功能数字照相机项目经深圳市计划局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被列为国家数码相机产业化专项。为促进该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凌达公司与深圳大学光电子学研究所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该研究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牛憨笨以及多位光电子学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指出,该项目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某些功能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凭借着一系列的科研成果,凌达公司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于2001年10月进入位于该市南山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在该市龙岗区留学生创业园开设工厂生产产品。凌达公司开始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后,公司年销售额达千万元,成为当时留学生创业者中的佼佼者。

光学博士沦为阶下囚

由于凌达公司规模扩大以及流动资金需求,金凌开始四处融资,在此期间结识了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雅图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

2003年1月,凌达公司和雅图公司签订了《一年期无条件相互担保贷款300万元协议》。协议签订后,凌达公司无条件为雅图公司提供了担保,雅图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新园支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成功贷款300万元,使频临破产倒闭的雅图公司起死回生。2003年11月,凌达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需要担保时,在谢敬的要求下,凌达公司与雅图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凌达公司将所获兴业银行300万元贷款中的150万元借给雅图公司使用。而正是这笔300万元的贷款,葬送了金凌的大好前程。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被告人金凌以凌达公司需要购买原料为由,编造虚假的银行信贷资料,伙同被告人李涛(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向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高新区支行受金凌欺骗而决定向其放贷后,金凌再次利用自己控制的凌达公司及李涛控制的深圳市宏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镭公司”),编造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进而采用贴现的方式将该笔贷款转至宏镭公司账户,后金凌伙同李涛编造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等虚假理由多次将该笔贷款提现或转出,至2013年12月2日将该笔300万元的贷款全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二人携款潜逃,案发后缴回赃款30余万元,余款被二人用于生活消费。

金凌表示,贷款的初衷是为了完成政府立项的数码相机高新技术项目,后因未借款150万元给雅图公司,遭到谢敬的威胁,为逃避威胁保命而离开深圳,到凌达公司西安分公司持续经营;其贷款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科研项目开发以及归还往来款;对于凌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增资的问题,其是受工商中介代理人员欺骗所致,并无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

法院查明,涉案300万元贷款是由深圳天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天略公司”)提供担保,雅图公司提供反担保。天略公司已于2004年1月代凌达公司偿还了兴业银行的300万元贷款及利息15930元。2005年10月,天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06年8月,雅图公司已向天略公司还款1824543元。

2006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凌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涛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的332630.85元退给被害单位雅图公司及天略公司,并赔偿两公司3083551.15元。金凌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2007年1月,金凌被送往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两份不同结果判决书

在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前,因天略公司代凌达公司偿还涉案300万元贷款及利息,天略公司遂将凌达公司和雅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凌达公司偿还原告已代其向兴业银行偿还的贷款300万元及利息31329元,雅图公司、谢敬、金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经南山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均认为该案为企欣公司(后改为“天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凌达公司、担保人雅图公司、谢敬、金凌追偿担保债权的追偿纠纷。

2005年8月,深圳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凌达公司偿还企欣公司300万元贷款及利息,雅图公司、谢敬、金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金凌已入狱,经强制执行,雅图公司向企欣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雅图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决雅图公司、谢敬不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指定由深圳中级法院审理。

再审期间,雅图公司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即金凌犯贷款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刑,凌达公司以及企欣公司以欺诈手段使雅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企欣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的事实,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雅图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0年3月,深圳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雅图公司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改变原审的实体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不构成诈骗提起申诉

服刑期间,金凌仍坚称自己无罪,不断申诉。去年8月,金凌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金凌,坚持认为自己的贷款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至今仍四处奔波,搜集新的证据材料,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证明自己的清白。

近日,金凌以民事再审判决书等为新的证据以及原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该院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复查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金凌在申诉书中认为,金凌、凌达公司向银行贷款一案,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既先被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民事案件,后又被深圳市中院终审裁定认定为刑事案件,已确定的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因而刑事案原一、二审裁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同一法院这两份终审裁判自相矛盾、自相抵触,相互冲突。

同时,金凌表示,凌达公司的数码相机高科技项目被深圳市政府确认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国家科技部立项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人事部立项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立项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立项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深圳市政府立项为“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凌达公司生产的数码相机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厅评定为“广东省优秀新产品奖”、深圳市政府评定为“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故其没有为贷款编造虚假理由,贷款300万元是为了完成国家已立项的数码相机高科技项目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因其拒绝将300万元中的150万元借款给雅图公司,受到谢敬的威胁和报复,为保命离开深圳前往凌达公司西安分公司经营高科技项目,并完成了数十项具有国家发明专利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其并非携款潜逃,也没有诈骗的故意。谢敬因未达到目的,方才将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歪曲为刑事案件,以贷款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被银行认为无偿还能力而强制从担保公司账户扣款300万元,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

目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在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之中。

法制网深圳8月19日电

(编辑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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