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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精明周全的女人作出的打算并不简单。
在《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女人。
当侯亮平痛批高育良的时候,有一个信息极其重要,高小琴成立过一个两亿港币的信托基金。
国是直通车 张文晖摄
问题来了。这里所讲的信托基金是什么?
网上盛传,高小琴入狱后,为孩子成立的这两亿港币信托基金是不会被没收的。
这是真的吗?
国是直通车 储倩制图
首先我们来看,高小琴为什么选择成立信托基金为孩子做打算?
根据中国于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些专业的术语都是啥意思?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为此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告诉记者,总的来看,信托制度非常灵活,根据用途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在民事信托领域,信托是转移财产、隔离财产和移交分配财产的重要制度。
在信托有效设立后,对应的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即使委托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都不影响信托的正常存续。“高小琴选择信托基金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利益,应当是根据专业机构的建议作出的选择,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作法。”许海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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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并不难理解,纵然高小琴之前如何在京州市如鱼得水,但她不会没有想到,自己是一个有今天没明天的人,为孩子长远打算才正是高小琴的精明周到之处。
高小琴入狱,这两亿信托基金受影响吗?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基金有其非常特别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即使高小琴入狱,其成立的信托基金依然存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胜高律师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
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
按照信托法规定,违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因此,不难看出,“无权收回的前提是合法所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吴庆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说。
我们都知道,高小琴山水庄园的地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先将原价值60万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千万的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如此所得的获利必然不属于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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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香港吗?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那就是,高小琴的这两亿港币的信托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这会不会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带有特殊性?
左胜高认为,因为高小琴大陆人的身份决定了她适用的是国内法,因此,即使在香港设立并不会有所特殊性。
许海波则表示,信托的设立和承认,以及存续、保护、分配、终止等问题,决定于信托设立所选择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司法管辖区因信托制度的不同会存在差异。高小琴被捕后,其在香港设立的信托基金能否存续,要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会正常存续,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涉及洗钱,理论上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和处理,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适用的差异。”
许海波进一步说明,高小琴如果在境内设立信托,用于子女抚养和教育当然是正当的,但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对信托行为的效力和存续会产生影响。
如果是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和中港之间的司法安排处理。“但通常来说,信托主要是用于保护和管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信托不被法律所承认。”许海波说。
会否成为贪官污吏转移资产的一种渠道?
许海波澄清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风险隔离、代际转移和传承、契约化管理等优势,同时其正当性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信托制度的独立性和贪官污吏转移财产本身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如果是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会受到法律约束。即使存在个别贪官利用信托制度从事违法活动,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有贪官污吏选择利用信托制度来隔离财产,而否定信托制度的正当性及其优势。”
编辑:张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