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商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能下放至市(区)、县税务局承接。
办税地点: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已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补税和退税等二次业务,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款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二)税务机关委托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