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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越来越重视诚信档案,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在评价企业诚信度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编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
2014.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2015.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2016.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伴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一步一步完善。那么,对于纳税人来说,必须了解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知识有哪些呢?
1 级别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2 范围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所以,纳税人如果没有纳入评价管理范围内是不会有级别信息的哟!
3 参评与否
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纳税人要获得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不仅仅要属于评价范围,还必须是属于本期参评范围哦!
4 时间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工作启动时间为每年1月,评价结果公布时间为4月。
也就是说,下个月,大家就可以查询到自己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结果啦!
5 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